东营市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市级资金
奖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战略,加快促进市级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成果转化,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安排不超过3000万元,以发放“服务券”的形式,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内企业,购买工业互联网创新技术和产品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市级资金包括“服务券”、第三方评估机构费用、在创新中心举办的会议和培训费用等,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拨付等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服务券”的申报、审核、发放、兑付以及创新中心的认定、管理、绩效自评等工作。
“服务券”是政府为引导、支持企业购买创新中心服务资源而发放的一种有价凭证。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市级资金用于支持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且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符合财政“绿色门槛”要求的企业。申领企业需与创新中心运营单位不存在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五条 市级资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当年预算补贴额度内,按照“总额控制、先到先补、补完为止”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以“服务券”的形式发放给购买创新中心服务资源的企业,企业以“服务券”形式支付创新中心服务资源等量费用。
第六条 市级资金补贴标准以单个企业年度购置创新中心服务资源(包括用于工业互联网建设相关的软件、云服务、系统集成服务等费用,不包括土建投资、硬件设备和不涉及该项目的费用),以年度实际发生费用为基数计算,2023年补贴比例不高于实际发生费用的60%,财政补贴实行退坡机制,补贴比例每年递减10%。单个企业补贴上限不超过20万元,且只享受一次补贴。对购置额度达到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项目实施早、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企业,补贴上限分别提高至50万元、100万元。跨年度实施项目依据合同签订年享受当年补贴政策。实施周期跨年度的按一年期实际发生额申报。
第七条 市级资金实行半年结算。创新中心建设运营单位或其授权的全资子公司(简称“中心运营单位”)代表创新中心与企业履行签订合同及结算等商务手续。资源交付后,由中心运营单位以项目合同、实施方案为凭据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对验收通过的项目,由市工业与信息化局向企业发放服务券。结算期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实际发生额进行结算,按程序申请拨付资金。
第三章 申请流程
第八条 服务资源由企业直接申请,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一)需求对接。企业向创新中心提出申请,创新中心对企业进行评估诊断,形成项目实施方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对方。
(二)项目初审。企业到所在县区(市属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报项目建设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项目实施方案;
3.项目资金申请承诺书;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经营是否正常、申报材料是否完整齐全且真实有效、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出具初审意见。
(三)合同签订与资源交付。企业依据初审意见、项目实施方案内容与创新中心签订项目合同。创新中心依据合同要求,按期按质进行资源交付、项目实施、指导企业应用。
(四)项目验收。对已完成资源交付并投入使用的项目由中心运营单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半年集中受理一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对验收通过的项目列入“服务券”发放清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企业落实承诺责任,对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实施效果承担直接主体责任。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和市级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将已拨付的资金予以追回,并取消企业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第十二条 已享受市级资金补贴的软件产品及服务资源不再纳入技术改造等相关政策扶持范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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