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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技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05-05 作者黑龙江省科技厅 浏览次数2200

各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2年4月26日

  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发〔2021〕16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发挥我省科技创新基地优势,支持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进程,规范奖励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对象

  我省建设和运行良好、研发能力较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突出作用的省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统称“四类科技创新基地”)。

  二、支持条件和方式

  (一)四类科技创新基地需已通过认定或备案一年以上。采取“绩效评价+项目申报”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基地,给予奖励支持。

  (二)对四类科技创新基地按照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产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等分别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其中重点考核省内成果转化应用情况,需占总分值的50%(含)以上。依据绩效评价分数确定可申报项目的科技创新基地名单。

  (三)四类科技创新基地结合自身领域谋划试验发展阶段项目,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项目组成员应与所在科技创新基地的研究领域及团队人员相符,项目负责人执行限项管理。

  (四)按照绩效评价分数占比60%,项目评审分数占比40%的原则核定综合分数,依据综合分数进行排序,确定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名单。

  (五)对已获得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资金支持的科技创新基地,二年(一个奖励周期)内不重复支持。对同一依托单位同一研究领域的不同类别的科技创新基地,每年仅支持一类。同一年度,同一科技创新基地,不重复享受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和新型研发机构绩效后补助支持。

  三、工作流程

  (一)省科技厅通过厅门户网站发布省科技创新基地年度运行报告填报通知。

  (二)省科技创新基地的依托单位在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填报年度运行报告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三)省科技厅对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年度运行报告及佐证材料进行审核,系统自动得出绩效评价得分,根据绩效评价得分排序,进行诚信审查,确定获得申报项目资格的科技创新基地名单。

  (四)省科技厅通知具备申报项目资格的科技创新基地在系统中进行项目申报。

  (五)省科技厅重点对申报项目研究领域及团队成员与基地相关情况的相符性进行业务审查。组织专家通过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对通过审查的项目按学科领域进行网络评审,项目评分标准参照省重点研发计划评分规则,重点评审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目标设置、研究团队及预期成果可在龙江转化应用等方面。项目评审专家从科技专家库中由系统随机抽取,执行回避制度。

  (六)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综合成绩,结合年度预算安排规模,确定拟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名单,提出具体资金安排意见。拟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名单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呈报省政府审定。省政府批复后,省科技厅下达支持计划,省财政厅按程序拨付资金。

  (七)省科技厅与依托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四、监督与管理

  (一)奖励资金纳入基地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执行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注重绩效。资金支出科目参照《黑龙江省财政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措施〉的通知》(黑财教〔2021〕100号)文件执行。

  (二)依托单位和基地要合理制定奖励资金支出计划,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资金需在奖励周期内使用完毕,到期未支出的结余资金收回省级财政。奖励资金支出进度将作为负向评价指标,纳入项目执行期满后的绩效评价及下一奖励周期基地申报政策时绩效评价的双重考核。

  (三)由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资金设立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调整。

  (四)项目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应通过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提交绩效评价材料,由省科技厅组织开展相关评价工作,未完成的项目履行终止程序。项目完成情况将记入省级科技诚信记录,并按照《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名单管理工作规程(试行)》(黑科规〔2021〕3号)有关规定进行失信行为惩戒。

  (五)依托单位要将项目纳入单位科技项目统计归集,严格履行R&D统计填报义务,如发生漏报,省科技厅将视情况取消科技创新基地下一奖励周期获得资金支持资格。

  (六)依托单位应如实填写年度运行报告,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一经发现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取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资金的,除收回奖励资金外,还将取消其科技创新基地资格。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将记入省科技诚信档案“黑名单”,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

  (一)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次修订的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修订稿)(黑科规〔2021〕5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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